“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和守法的伟大系统工程。而建设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无疑是其中的重点难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古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名言,并强调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这充分表明了法律实施工作在整个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工程中的极端重要性。
应该把法律实施工作和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谋划和推进,以高质量的立法,保障和推进法律的实施;以法律的全面实施,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和守法的伟大系统工程。而建设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无疑是其中的重点难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古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名言,并强调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这充分表明了法律实施工作在整个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工程中的极端重要性。
从实践层面来看,法律实施工作任重道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把这个法律体系以及新制定的法律实施到位,永远没有完成时,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在现实中,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意见较大的地方,就在于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实际上就是法律实施监督检查没有相应跟上的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我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是否开展了法律有效实施监督,对具体法律执行的效果还是有巨大影响的。如我国涉及环境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早已有大量的立法,但在一段时间里,由于缺乏法律有效实施监督,被戏称为“豆腐法”。但自从有关方面重视并开展了一系列环保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有效实施监督,相关法律巨大作用才得以发挥,环保和自然资源才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法律也得到真正的尊重和遵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履行立法职能的同时,还承担着检查监督法律有效实施的责任。各级人大在这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对法律实施检查监督的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当前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部门,基本上都设立了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承担督促检查的职能,对同级党委、政府各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开展制度化的督查,从而确保了这些决策的真正贯彻落实。但从人大系统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各级人大很少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专职督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人手少、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局限,导致督查力度上不够到位,督查权威难以树立。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已经制订颁布出台了,却一时难以实施到位,法律的权威性大受影响。
二是法律实施监督检查方面亟待制度性安排。当前人大工作比较重视立法,注重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这是一件好事。但是在推动落实法律实施检查监督方面所做的工作缺少制度性安排来推进。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化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导,导致实践中具体监督工作无章可循,难以操作,法律实施监督工作的人为因素较多,法律实施监督工作软性化。
三是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督查和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得偏少。现阶段,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仍在部分执行阶段,执法检查项目的计划安排、开展的范围存在着局限性,属于内部检查形式的多,影响力有限,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少,一些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还反映不上来。
四是公众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渠道较少。目前公众主要通过参与立法调研、座谈会以及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对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但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仍然较为有限,大多只好求诸网络,形成网络舆情。而公权力机关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往往反馈滞后,或者反馈不全面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效果有不同的理解。
应该把法律实施工作和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谋划和推进,以高质量的立法,保障和推进法律的实施;以法律的全面实施,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由鉴于此,笔者对法律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提出如下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法律实施检查监督的制度性安排
一是在体制上要完善专门的法律实施检查监督机制,确保有机构、有专人来抓这项工作。每年初都要制定年度法律实施监督检查总体计划,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推进法律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是外部监督上,出台专门的法律监督检查法规或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体现法律监督工作。如在《立法法》中增补法律实施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相关立法部门应对本部门本年度或者本届任期之内所立之法的实施监督工作,要有一个总体工作计划,做到不欠新账;《立法法》应增补指定的国家机关,充分利用法律颁布之日到施行之日这一段准备时间,或者在法律确定的时限内,颁布与法律配套的实施性办法或者规定,确保法律的真正实施。
(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更加广泛全面深入开展
一是要通过开展广泛全面深入的督查和执法检查,保证所有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坚持问题导向,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进一步创新监督检查形式,将其与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多种形式,构成行之有效的监督链条,进一步提升人大法律实施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真正起到法律实施监督的效果。考虑到人手紧张的原因,应探索开展聘请相关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的第三方评价。
(三)畅通公众对法律实施中的意见建议的反映渠道
一是建立良好的沟通反馈机制。制定和实施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较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因此,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要进一步引起重视,要有一个良好的沟通反馈渠道。法律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密切,因此也应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调查问卷、组织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开展民意调查,充分了解民意,及时吸纳公众对相关法律实施工作进程的意见建议,使法律实施意见建议听取工作步入规范化、有序化的轨道。
二是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信息反馈作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自各条战线、各个岗位,对基层的情况比较了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鼓励支持他们发挥“前沿哨所”的作用,及时向立法机关反馈有关情况,增强法律实施的实效性。